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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隔(绿色)产业用地申报

  为推动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北京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绿隔项目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

  1、北京市政府于 1994年1月20日下发了《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年7号),规定了绿化隔离地区的范围内容、促进实现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的政策及措施。

  2、2000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2000]12号),明确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和新村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一部分商品房向社会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拆迁补偿和绿化建设。

  3、2000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规定对于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10 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 1:0.5,同时规定了金融机构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和贷款支持等内容。

  4、2001年3月19日,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合颁布了《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实施意见》(京总指发[2001]4号、京财农[2001]635号),对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贷款的主要发改银行及贷款主体、具体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5、2001年4月20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1]31 号),规定了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审批,并对有关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税费的减免等绿隔项目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6、2001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京政办发[2001]53号),明确严格控制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确保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限制在绿化面积的 3%至 5%以内。

  7、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1]1073号),对绿化隔离地区搬迁上楼的农民及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进行了规定。

  8、2001年12月12日,市绿隔总指挥部、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办理土地征用及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总指发2001[18]号),主要明确了农民自住房、按比例建设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及商品房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程序问题。

  9、2001年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1]97号),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的审批、房屋搬迁、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房屋的出租销售等问题进行规范。

  10、2002年8月6日,市绿化总指挥部、市规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联合颁布了《关于统一安排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的通知》(京总指发[2002]11 号),对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剩余建设用的规划有开发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11、2003年2月14日,市绿化总指挥部、市规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剩余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总指发[2003]5 号),规定了绿化隔离地区剩余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主体、开发内容和范围、有关政策及工作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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